(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俊励与姚力,李建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励,姚力,李建明,彭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陈俊励,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姚力,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建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彭良兵,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俊励与被告姚力、李建明,第三人彭良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陈俊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俊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俊励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徐培荣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人民陪审员 石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