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XX,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东湖盛景小区。被告:江峰,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东湖盛景小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吉,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东升街。原告XX为与被告江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8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