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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李加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李加山,徐成刚,青州市立士达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被执行人李加山。被执行人徐成刚。被执行人青州市立士达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徐王村,机构代码:74987606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