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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委会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玉营,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芦玉营,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学志,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直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委会在的存款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