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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新门窗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新门窗有限公司,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家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1-1号原告:淮南市新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区。法定代表人:孙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兴风,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胡信伟,职位不详。被告:刘家军,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新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淮南市盛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石兴辉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1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份数:印刷单位: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主题词:标题:民事裁定书(此页无正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