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平安与毛树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平安,毛树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14号申请人陈平安,男,生于1962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毛树明,男,生于1961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平安与申请人毛树明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平安与申请人毛树明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5月5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向江汉油田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调解权,并选择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陈平安有权选择司法程序解决。二、当事人双方根据江汉油田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确认的责任大小(当事人毛树明自愿承担此次事故民事赔偿全部责任),当事人陈平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由当事人毛树明依法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事人陈平安必须提供相关的票据、证明材料,理赔的金额多少(与当事人毛树明无关)都归当事人陈平安所有。三、当事人双方在调解时达成具体的赔偿明细(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多少为据。当事人陈平安若启动司法程序解决,应以人民法院判决的金额多少为据。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和理赔结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对方发生冲突、干扰其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五、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陈平安与申请人毛树明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