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15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