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兰,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930号原告:赵淑兰,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徐良,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萍儿,经理。原告赵淑兰诉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赵淑兰的委托代理人徐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淑兰诉称:2011年2月,原告到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原告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工资25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离开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5000元。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淑兰2011年2月到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份未为原告赵淑兰发放工资,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为原告赵淑兰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公司员工赵淑兰2014年度工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此据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并加盖印章张萍儿2015、2月5号。”上述事实,由原告赵淑兰提交的欠条、工资表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兰与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赵淑兰工资25000元的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赵淑兰所诉要求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工资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淑兰工资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桓台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