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二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918号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3531-9。法定代表人翟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敏杰,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松,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到庭领取的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