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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立、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278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业。1989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河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8月7日其实际经营的鑫原游戏厅因设置赌博机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处以行政罚款20000元、收缴赌博机10台。现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无业。因设置赌博机于2014年4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杜某及上诉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杨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与杜某预谋后于2014年4月间,在本市沙河口区盖平街17号“利雁电玩厅”设置多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作为赌博工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于2014年4月22日对该电玩厅搜查并认定,利雁电玩厅共设置10人座“笑傲江湖”游戏机1台、8人座“鱼王”游戏机1台、8人座“鳄鱼”游戏机1台、8人座“排山倒海”游戏机1台、10台升Q20-25游戏机10台,上述游戏机均具有插卡、退分等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种。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5月6日在本市沙河口区马栏广场19号“鑫原游戏厅”,分别设置多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作为赌博工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于2014年4月22日、5月6日搜查该游戏厅并认定,鑫原游戏厅设置8人座“捕鱼机”4台、8人座“排山倒海”游戏机2台、8人座“双龙”游戏机1台,上述游戏机均具有插卡、退分等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认定书、现场照片、租赁协议、物品清单、证人任某、赵某、王某、刘某甲、吕某、高某、祝某、刘某乙、李某甲、栾某、朱某、李某乙、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及杜某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存根、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厅内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虽对部分事实细节有异议,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沙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场地和游戏机是其租来的,不是其设置的;利雁电玩厅和鑫原游戏厅都没有正式营业;其不属于情节严重。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上诉人杜某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某、杜某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厅内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场地和游戏机是租来的、利雁电玩厅和鑫原游戏厅均未正式营业且上诉人行为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某系上述二游戏厅的实际经营者,其在鑫原游戏厅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用于二游戏厅对外营业及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属情节严重,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杜某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梦  莅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陈  超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