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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6日以自愿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