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臧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臧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某。被告臧某。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李某和被告臧某于××××年××月××日举行婚礼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臧之彪,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男孩臧之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臧某自行承担,就孩子臧之彪抚养费问题被告不再另行主张。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审判员  陈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康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