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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项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冬梅,林健,李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项冬梅,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林健,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秀萍,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项冬梅与被执行人林健、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50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健、李秀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