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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祥宝与朱东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宝,朱东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胡祥宝。被告朱东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祥宝与被告朱东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祥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祥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祥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祥宝负担。审判长  高俊峰审判员  崔荣华审判员  吕仁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