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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霍占军与魏学兵、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占军,魏学兵,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霍占军,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魏学兵,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王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占军与被告魏学兵、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占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武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