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梅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三德与陈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德,陈良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梅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三德。委托代理人:喻继发,安吉县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良军。原告陈三德与被告陈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喻继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三德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在安吉县梅溪镇华光村承揽农整安置房工程,招原告为其做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9000元。原告催讨无着,诉请判令被告陈良军支付劳动报酬1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部分欠款,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000元。被告陈良军未作答辩。原告陈三德提交工资清单及欠条,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木工工资款9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良军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被告陈良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或书面异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对证据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木工工资9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良军结欠原告木工工资9000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军给付原告陈三德劳动报酬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良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