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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祥与被告四川根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四川根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杨春祥,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四川根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法定代表人赵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祥与被告四川根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祥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