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岛欧贝特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欧贝特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欧贝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十四区汉城路2号楼西6727号。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馆,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欧贝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48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2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