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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他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金玉顺等“五七战士”与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玉顺。2015年4月8日,一审起诉人金玉顺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将其名单报送辽阳市相关劳动部门,按辽市人社发(2010)19号《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社保待遇。文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金玉顺等“五七战士”与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该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遂裁定该案不予受理。一审起诉人金玉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金玉顺等“五七战士”与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国有企业下岗引起的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等待遇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文圣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赵孝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