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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樊强强与何川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强强,何川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樊强强。被告何川川。委托代理人何民雄。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广场A座13层。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浩,该公司职员。原告樊强强与被告何川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樊强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樊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展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