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丁传美与徐芬、孙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传美,徐芬,孙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丁传美,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芬,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同胜,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关于丁传美与徐芬、孙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芬、孙同胜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孙同胜在中国银行铜陵朝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