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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瓮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福容等申请执行邓仁红、邱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容,丁正昌,张朝碧,魏宾峰,魏洁菲,邓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850号申请人丁福容,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红旗村,现住四川省广安去龙台镇茶蜡村。申请人丁正昌,男,1947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红旗村,系丁福容之父。申请人张朝碧,女,1950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址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红旗村,系丁福容之母。申请人魏宾峰,男,200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去龙台镇茶蜡村。申请人魏洁菲,女200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去龙台镇茶蜡村。被执行人邓仁红,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木老坪乡新寨村。被执行邱龙海,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1535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邓仁红赔偿丁福荣、丁正昌、张朝碧、魏宾峰、魏洁菲各项损失460892.59元”。因被执行人邓仁红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福荣、丁正昌、张朝碧、魏宾峰、魏洁菲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仁红外出下落不明,且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153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