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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丽芳与邱宗福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谢某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邱某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燕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下半年,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归门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22日,生育婚生女邱某萍,2011年8月29日,生育婚生子邱某生。2010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寻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原告进行了结扎手术。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好赌的恶习并一直沉迷赌博,对原告和婚生子女不闻不问,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多年来,被告不仅将家里全部收入用于赌博,还将家里的车辆、土地使用权均转让给了他人去偿还赌债。原告对被告的赌博恶习十分痛心,常对其好言相劝,但是被告却毫无悔改之意。被告的以上行为让原告心灰意冷,因此导致双方经常吵口,并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5月份,原告带着婚生女邱某萍离开被告��城北租房居住,并开始和被告分居至今,可见,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和被告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2015年2月25日,双方一起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但由于被告反悔而导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判决:1、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邱某萍和婚生子邱某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的事实;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子女情况;3、结扎证明,证明原告已经实施结扎手术;4、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曾拟定离婚协议但是被告拒绝履行。被告邱某某未到庭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扎证明均由国家机关颁发,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子女情况、婚姻状况及结扎事实,予以认定;对离婚协议,由于它没有启动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有过离婚的意愿,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下半年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10年8月18日至寻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22日生育一女邱某萍,2011年8月29日生育一子邱某生。夫妻双方未添置有价值的大件财产,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现由原告使用,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开始,原被告感情开始疏远,2015年2月25日订立一份离婚协议,但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原被告开始分居。女孩邱某萍现跟随原告生活,男孩邱某生跟随父亲生活。2015年4月1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告的当庭陈述,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建立美好家庭,共同抚育儿女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燕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古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果。法官寄语: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家和万事兴。望双方在生活中彼此多理解,多关心,以家庭为重,争取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