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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更诉被告常茹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更,常茹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张新更,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洛滨北区西五排6号。被告常茹,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翠园小区8号楼一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李武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更诉被告常茹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更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张新更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