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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姜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姜立波,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立波、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订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70000.00元。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00元,并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装烟钱等各项费用10000.00元。2015年春节前,原告再次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00元。原告分两次总计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00元。2015年2月末,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返还彩礼款事宜,但被告拒绝返还。无奈,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订婚时间属实,被告确实要170000.00元彩礼。订婚当天原告给了被告40000.00元,但没有给见面礼钱,有装烟钱2000.00元。之后原告没有给被告30000.00元彩礼款。原告就给了被告40000.00元彩礼款和装烟钱2000.00元,被告只同意返还20000.00元,其余的钱被告都花销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订立婚约,订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70000.00元。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00元,并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长命衣钱1000.00元。2015年春节前,原告再次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00元。原告分两次总计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00元。原告与被告曾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2015年2月末,原告与被告解除婚约,但就返还彩礼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人的证言、原告提供的原告和被告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予以证实,经庭审审查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所订立的婚约,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可任意解除。婚约解除后,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装烟钱、见面礼钱、长命衣钱,属于赠与,被告不予以返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曾经同居生活并有部分花销,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00元为宜。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姜某某彩礼款人民币5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0元、被告负担10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哲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