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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申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武申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经济开发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丽,女,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申堂,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国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申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以对200万的损失还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洁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