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序读与被告戴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序读,戴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杨序读,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被告戴海斌,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序读与被告戴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序读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序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序读负担。审判员 涂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