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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序读与被告戴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序读,戴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杨序读,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被告戴海斌,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序读与被告戴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序读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序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序读负担。审判员  涂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