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梅、郑玲燕,该公司行政职员。被告马琳,女,汉族。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