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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冯某某诉原审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原审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冯某某诉原审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杜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再审条件,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白洮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5月6日原审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冯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冯某某撤诉。二、撤销本院(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069.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4.5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有审 判 员  李亚军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