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被告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