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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被告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