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高顺林与安徽科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林,安徽科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高顺林,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科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大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811746-9。法定代表人:周新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高顺林与安徽科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科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