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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赫文龙与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文龙,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880号原告赫文龙,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被告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33号楼配套1-2层公建33-2、33-1。法定代表人胡昌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文龙与被告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文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赫文龙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文龙撤回对被告北京易宏堂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赫文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穆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