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秀全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秀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54号罪犯何秀全。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秀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050.51元,并对总的赔偿额人民币204202.03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何秀全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琼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各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罪犯何秀全于2009年12月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共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何秀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秀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秀全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何秀全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050.51元,并对总的赔偿额人民币204202.03元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罪犯何秀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终结(2009)海南一中刑终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该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秀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秀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