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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婕与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婕,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婕。被执行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威执一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波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姜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