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向升安与欧迪高、蔡正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升安,欧迪高,蔡正发,蔡正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向升安,务农。委托代理人董永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迪高,务农。被告蔡正发,务农。被告蔡正友,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升安诉被告欧迪高、蔡正华、蔡正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升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升安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依法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向升安负担。审判员 李笃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赖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