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山东造纸总厂东厂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山东造纸总厂东厂,山东造纸总厂西厂,济南造纸厂,山东济南高级薄页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造纸总厂东厂被执行人:山东造纸总厂西厂被执行人:济南造纸厂被执行人:山东济南高级薄页纸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鲁执恢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省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造纸总厂西厂(现登记在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济洛路158号,证号为天桥国用(04)字第0400072号,地号040406008,面积10830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济南造纸厂位于济南市万盛街21号,证号为天桥国用(94)字第0521039号,地号040521001,面积34396.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济南市万盛街125号,证号为天桥国用(94)字第0528001号,地号040528001,面积1603.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造纸总厂东厂位于济南市铜元局后街20号,证号为天桥国用(92)字第1××4050号,地号041××4038,面积471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济南市振武街29号,证号为天桥国用(92)字第1××4036号,地号041××4035,面积230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济南市铜元局后街14号,证号为天桥国用(92)字第1××4039号,地号041××4037,面积220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济南市少年路6号,证号为天桥国用(92)字第1××4044号,地号041××4041,面积87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造纸总厂东厂位于济南市铜元局前街11号,房产证号分别为天制字第××、1××、1××、1××、121号的房产。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造纸总厂西厂(现登记在济南大易造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济洛路1××号,房产证号分别为天官字第××号的房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租赁、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