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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林与杨云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杨云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张林。被告杨云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杨云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林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工程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