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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刘刚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刘刚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陈华,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委托代理人肖伟华,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敏,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刘刚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60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邓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