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刘刚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刘刚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陈华,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委托代理人肖伟华,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敏,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刘刚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60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邓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