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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行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申请执行孙某某行政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孙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市萨尔图区唯度足疗店经营者,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11日对孙某作出的庆(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2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2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作出的庆(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2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