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耿爱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耿爱丽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817号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长霖,执行合伙人。被告耿爱丽,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建筑新村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耿爱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耿爱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耿爱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尹诺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