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彩莲、王军与刘福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彩莲,王军,刘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成彩莲,女,现年5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军,男,现年35岁,汉族。被执行人:刘福生,男,现年49岁,汉族。本院在执行成彩莲、王军申请执行刘福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福生于2015年5月6号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成彩莲、王军8万元人民币,其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成彩莲、王军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东审 判 员 安 剑代理审判员 宋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馥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