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华与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李华,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山。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丁 岚代理审判员 邓 颖人民陪审员 傅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