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照忠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二宝子”),住扶余市。曾因犯盗窃罪,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6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5年3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照忠盗窃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份某日19时许,被告人陈照忠在原扶余县合众玻璃厂建筑工地盗得钢筋198根、暖气片一组、手推车一台及勾钉枪等工具10余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50元。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照忠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甲、陈某丙、沈某某证言;以及户籍证明和抓捕经过、返赃笔录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照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照忠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某日19时许,被告人陈照忠在原扶余县合众玻璃厂建筑工地盗得钢筋198根、暖气片一组、手推车一台及勾钉枪等工具10余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由公安机关返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照忠供述:我家房子要倒了,我就去玻璃厂工地要钢筋,他们不给我,我看见工地上有钢筋什么的,就琢磨晚上去盗窃回去。2010年8、9月份一天晚上7点左右,我在工地找到一个手推车,先后三次偷了钢筋200多根、十四片暖气片,拉到我家里放在院中用石棉瓦盖上,之后我去打工了,回来看见东西没有了,知道被警察搜去了。勾钉枪和钉起子是我家的,不是我偷的。2、李某乙证言:我来报案,我工地在8月20号左右丢了一台手推车、钢筋、暖气片、工具等。我们发现丢东西后,工人四处寻找,在村民陈照忠家找到了这些东西。被盗的东西都是成品,下好的料,加上人工能有2000多元。这些东西已经返还给我们了。3、证人王某某证言:与证人李某乙证实一致。4、证人李某甲证言:是三岔河镇大九号村治保主任。2010年9月16日上午接到派出所通知,要我配合派出所到陈某丙家搜查,我就去了,警察和工人在他家院里石棉瓦下发现一堆钢筋,在屋里发现很多工地使用的工具,有手推车、铁八度、钩钉枪、铁剪子,在他家里屋门后有一组白色的暖气片,工人说这些东西都是工地的。5、证人陈某丙证言:我家平时有我哥陈照忠、我妈沈某某居住,在我家的工地被盗的物品都是我哥陈照忠偷的,我不知情。6、证人沈某某证言:2010年夏天,陈照忠说想在我家东面接一间房子,过一段时间,我看见院里多了一些东西,有钢筋和暖气片,我就知道是他整的。过几天我外出回来听李某甲说,这些东西是工地丢的,叫人家认回去,警察整走了。7、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价格2850元。8、搜查笔录。在被告人陈照忠家起获本案赃物。9、返回笔录。10、被告人户籍证明。11、抓捕经过:在三岔河镇西南街一居民区内,将网逃人员陈照忠抓获。12、情况说明:陈照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6年7月4日刑满释放。13、办案说明:原前科判决书没有找到。14、三岔河镇大九号村关于被告人陈照忠身份证明一份。15、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通过以上证据分析,被告人陈照忠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照忠系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照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