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永红诉杜泉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男,山西省五台县人。被执行人杜泉,男,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泉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赵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赔偿款19016.80元;(二)执行费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192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