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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游付营与王作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付营,王作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游付营,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作现,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称:2015年4月23日15时40分左右,王作现驾驶皖K32Y**号低速货车沿长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对方向游付营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游付营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309号认定王作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游付营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申请人游付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作现驾驶的皖K32Y**号低速货车,并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游付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作现驾驶的皖K32Y**号低速货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