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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魏某某子女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德昌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西昌市。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人彭某某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德昌县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