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庆德与济南市民政局不履行民政行政答复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德,济南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84号原告刘庆德,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苗玉华,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玉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彬,济南市民政局处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利,济南市民政局副处长。原告刘庆德因认为被告济南市民政局对其提出的涉核补助申请不履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刘庆德向被告济南市民政局寄出申请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其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该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童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