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忠平、王大保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归案,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4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月10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12组团13幢602室被害人林某的家中,由被告人王某乙望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撬锁入室,窃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iPad平板电脑各1台(经鉴定价值共计1935元)、奥运纪念币2枚。上述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2014年12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仙门路108号二楼,由被告人彭某望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撬门进入202室被害人陈某的暂住房内,窃取步步高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46元)、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又撬门进入205室被害人戴某的暂住房内,窃取苹果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各1部、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个、金弥勒佛挂坠一个、银手镯1个(经鉴定价值共计3341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上述物品除现金人民币100元、三星牌手机外,其余均已被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戴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田某、张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测报告,搜查笔录,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均予以不同程度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均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共同退赔赃款1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共同退赔三星牌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戴某。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撬棍二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万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