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非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与仙居县中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非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潘智文。委托代理人王荷女。委托代理人周吉庆。被执行人仙居县中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亮。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仙居县中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环保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台仙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仙环罚字(2014)20号行政处罚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缴纳罚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非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发现被执行人仙居县中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