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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岭申请执行马军、李庆祝、吴亚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岭,李庆祝,吴亚洁,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赵岭,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县XXX区****号X门*室。被执行人李庆祝,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县XX镇X街。被执行人吴亚洁,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XX县XX镇X街。被执行人马军,男,成年,汉族,公务员,住XX县XX镇X街。申请执行人赵岭与被执行人李庆祝、吴亚洁、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